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靖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靖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云262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云南靖达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875.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53元、执行费3293元,暂计229521.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的税务、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云南靖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银行账号冻结,并将其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到位赔款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