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400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元*****16组明日大道63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