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12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06466100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盈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B***路2号拉萨建材交易中心16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BKG7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龙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文化路浙江小区二期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MA6T4NDK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四川省安县永河镇观庄村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南嘎七组万友仓库,身份证号510724198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盈利实业有限公司、西藏龙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被执行人西藏盈利实业有限公司、西藏龙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21)藏0124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增
审 判 员 次 央
审 判 员 觉啊拉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云丹久美
书 记 员 德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