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356号之二
原告:雅安市霞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雅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州。
法定代表人:王淑文。
原告雅安市霞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霞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6元,减半收取3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安市霞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