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26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88号H幢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347382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上城2幢第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7X19M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以1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市支行(账号:9510××××8888)的账户,申请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D××××,车辆识别代号:LGWCBE19XLB*****)、**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X××××,车辆识别代号:LSVAP4NG7HN*****)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1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市支行(账号:9510××××8888)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D××××,车辆识别代号:LGWCBE19XLB******)、**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X××××,车辆识别代号:LSVAP4NG7HN******),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