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二段*号*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347382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冬,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 201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款2056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