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二段*号*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347382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冬,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
201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款2056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