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170号
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88号H幢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3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侯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