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特102号
申请人: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住陕西省蒲城县。
申请人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就申请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仓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