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初字第0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履行案款68487.0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2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186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