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

崔艳芳、宁淑英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民初1337号
原告:崔艳芳,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告:宁淑英,女,194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告: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戬,蓬莱市大柳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14栋。
负责人:李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6122D。
被告: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中心商务综合楼2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欣,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668097789Q。
被告:山东华劳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750号5号楼2-301-07。
法定代表人:黄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5W5U6W。
被告: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裕民路。
法定代表人:何磊,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70531302E。
被告: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阁,任公司经理。
原告崔艳芳、宁淑英、崔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东华劳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崔艳芳、宁淑英、崔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艳芳、宁淑英、崔某撤诉。
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丽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