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民初1337号
原告:崔艳芳,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告:宁淑英,女,194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告: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戬,蓬莱市大柳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14栋。
负责人:李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6122D。
被告: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中心商务综合楼2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欣,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668097789Q。
被告:山东华劳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750号5号楼2-301-07。
法定代表人:黄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5W5U6W。
被告: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裕民路。
法定代表人:何磊,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70531302E。
被告: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阁,任公司经理。
原告崔艳芳、宁淑英、崔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东华劳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崔艳芳、宁淑英、崔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艳芳、宁淑英、崔某撤诉。
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丽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