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4民初3162号
原告: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阁,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武,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永刚,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寿光市。现住梁山县。
原告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丽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