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三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三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720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三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路西农贸市场南沿街15号(与双岭路交汇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彭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
法定代表人:郭义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70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临沂市三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619元至本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72,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