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朱继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对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