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91执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现代农业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申兆晗,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银行存款1415021.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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