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91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7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