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民初419号
申请人:***,曾用名***,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申照晗,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为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