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民初874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广平镇南张楼村。
被告: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现代农业示范围园内。
法定代表人:申兆晗。
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乡南张楼村村委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广平镇南张楼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修诉被告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乡南张楼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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