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91执5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付立芹,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现代农业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申兆晗,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