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2966号
原告:陕西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建总合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合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88元,减半收取计19344元,由原告陕西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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