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384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雷劼,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齐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被告西安齐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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