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3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庆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003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房产、保险、证券、汽车、银行存款等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003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涛
法官助理于英哲
书记员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