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3执10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工程款2397652.8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5400.04元、施工质量鉴定费573162元、施工材料整理费67770元、评估费8361元及案件受理费30163元,本院立案执行。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书记员  王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