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执恢12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江西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浮梁中盛瓷都名府(总面积11325.15平方米),经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网络拍卖,竞买人江西东富嘉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2814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浮梁中盛瓷都名府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浮梁中盛瓷都名府(总面积11325.15平方米)归买受人江西东富嘉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江西东富嘉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江西东富嘉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郭小玲
书记员 蔡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