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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宏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宏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斌良、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003民初54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0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返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7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可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003民初5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善东
法官助理于英哲 书记员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