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袁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浙0603执恢70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06月04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炎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80450.2元(其中执行款113098.05元,诉讼费24558元,执行费42794.15元),全案部分履行,该恢复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