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3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王江泾新桥村青荷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2910831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118号16楼A座、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22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0元,减半收取6610元,由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