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03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山西路118号16号楼A座、B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3408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5月18日、6月26日、9月4日、11月8日多次对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网络资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也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的线下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承办人于2021年11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