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866号
原告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包含本次诉讼在内的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已在(2015)杭富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中作出处理,因证据不足,生效判决对原告相关诉请未予支持,现原告以“新证据”为由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8元,退回原告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贤祥
代书记员 丁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