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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珠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2127L。
法定代表人:朱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民终93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0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1元、执行费1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2160.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用于支付本案受理费11351元、执行费12900元,清偿案款7909.3元。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车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案款7909.3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1执15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