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国际中心2403室-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珠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7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