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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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国际中心2403室-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珠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7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