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民终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老城建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玲,宁夏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北街老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兵,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系***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2)宁052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宁夏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广飞
审 判 员 张 瑜
审 判 员 王 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娜娜
书 记 员 刘思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