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521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姚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中科农副产品辐照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玉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夏中科农副产品辐照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52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依据(2021)宁0521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同时裁定撤销对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521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卫谦
审判员  王虎刚
审判员  魏小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