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521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姚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中科农副产品辐照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玉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夏中科农副产品辐照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52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依据(2021)宁0521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同时裁定撤销对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521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卫谦
审判员  王虎刚
审判员  魏小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