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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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姚玉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劳人仲字[2021]第43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480元、护理费1931.2元。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王岩峰
审  判  员   陈向阳
审  判  员   方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