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锡执字第4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
被执行人***,男,43岁,汉族,个体,住锡市。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白音街(方圆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2)锡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装潢材料款40364.00元,迟延履行利息6121.87元(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10月24日止),案件受理费800.00元,执行费51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802.8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齐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乌云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