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25民初168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白音街。
法定代表人:陈玉进,职务:总经理。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李学广,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场,地址:锡盟东乌旗额及淖尔盐场。
法定代表人:王银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尤俊树,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场员工。
原告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88.00元(原告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