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财保69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宁,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白音街。
法定代表人:陈玉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高勒商厦支行开设的,账户名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14×××62的账户内150000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冻结。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希办一颗树街逸园小区综合楼4-701(房产证号11××97)的房产户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500000.00元)。***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282601046020210000011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高勒商厦支行开设的,账户名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14×××62的账户内1500000.00元。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希办一颗树街逸园小区综合楼4-701(房产证号11××97)的房产户籍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乙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