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25执3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牧仁高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双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