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民终13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边喜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一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一审被告: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白音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边喜成、一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图*
审判员*****
审判员*剑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