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彦树、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民终1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白音街。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5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木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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