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正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正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1-16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坛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湖南正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M2组团A座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正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湖南正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400051/22698153,票面金额人民币180000元,出票人江苏瑞东农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3年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4月2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正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