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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001号之一 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发大厦510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1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