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001号
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发大厦510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