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1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苏0582民初75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标的11519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执行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向其告知了撤销执行申请后的风险及如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等规定,申请执行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