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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75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发大厦510B室。 被申请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20号副楼电梯楼层11层06室。 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75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250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25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