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7570号
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保税区长发大厦510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20号副楼电梯楼层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