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而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9827号
原告:广州市正而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大路5号6栋6405。
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坚、龙智勇,均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67号二楼G室。
法定代表人:幸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正而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正而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正而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正而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1元,由原告广州市正而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宝姗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