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1262号
原告:广州***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鹤亭工业区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一,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海,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6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2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98元,由原告广州***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