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775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横琴新区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以下简称凯顺砂场)与被告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匠公司)、珠海横琴新区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顺砂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中匠公司、兴利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本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公告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凯顺砂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匠公司支付货款232142元并以23214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6年1月27日至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凯顺砂场;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匠公司承担;3.兴利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1日,凯顺砂场与中匠公司签订《砂石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凯顺砂场为中匠公司的西线路截污管网工地供应工程用石子、石粉材料等内容。之后,凯顺砂场按约定向中匠公司提供货物。经核算,凯顺砂场向中匠公司送货1012142元,中匠公司已支付78万元,尚欠232142元。中匠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兴利公司,故兴利公司应对中匠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匠公司、兴利公司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凯顺砂场出示《对账单》(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复印件1页,经审查,该证据没有原件,凯顺砂场亦无法提供该对账单对应的相关送货单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对账单金额26723元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21日,凯顺砂场与中匠公司签订《砂石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凯顺砂场为中匠公司的西线路截污管网工地供应工程用石子、石粉材料等内容。
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凯顺砂场向中匠公司送货985419元。
2022年5月18日,凯顺砂场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诉讼中,凯顺砂场确认中匠公司已支付货款78万元。
另查明,中匠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兴利公司。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凯顺砂场与中匠公司于2012年7月21日签订《砂石材料供应合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中匠公司责任问题。1.货款。中匠公司拖欠凯顺砂场货款205419元(985419元-78万元),有合同、对账单、收据相互印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现凯顺砂场请求中匠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凯顺砂场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货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2.利息。中匠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凯顺砂场利息损失,又因凯顺砂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主张权利,故凯顺砂场请求中匠公司以20541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凯顺砂场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兴利公司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兴利公司未能举证证实中匠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凯顺砂场请求兴利公司对中匠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匠公司、兴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5419元并以20541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
二、珠海横琴新区兴利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2.34元(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负担1621.06元,由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兴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381.2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已多预交的受理费4381.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凯顺砂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