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67号二楼G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在中匠公司工作至2018年1月30日,中匠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1月30日前的周末加班费、工资差额。中匠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向***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匠公司应否向***支付2018年1月30日前的周末加班费、工资差额、二倍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虽然双方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亦为4000元,但***领取工资的银行流水显示,双方实际履行中实行每周工作6天制,中匠公司也存在多笔按18000元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同时,对于仲裁裁决中匠公司按18000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月27日发放的月工资差额4200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9563.22元,中匠公司均没有提起诉讼,并已经实际履行,故可认定中匠公司对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和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9563.22元均无异议。经核算,中匠公司按18000元/月标准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均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一、二审据此认定双方属于工作时间固定和工资收入固定的用工模式,中匠公司已付工资18000元/月已经包括周六日加班工资,判决驳回***要求中匠公司另行支付周六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合法合理。根据中匠公司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离职证明》,***离职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主张其实际工作至2018年1月30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认定中匠公司应向***支付从2017年6月7日入职至2017年12月8日离职尚欠的工资差额合法合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匠公司**、***签字确认的《离职证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二审判决中匠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并无不当。***请求按工资的2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要求中匠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