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761号之一
原告: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57697D,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公路58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田园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7641216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新渎街1号。
被告:无锡田园东方富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22W61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新渎街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田园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田园东方富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5元,财产保全费2216元,合计5411元,由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一